現行犯現正在繼續犯罪中,台北市員警沒去逮捕,現在需要有人去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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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8-01-03 00:13:00
現行犯現正在繼續犯罪中,台北市員警沒去逮捕,現在

需要有人去逮捕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皆可逮捕,該

犯人目前仍在繼續犯罪當中,罪證明確,(可在網路

上找到證據),本人向110報案及透過台北市網路報

案,但員警沒人去抓,因此需要有人去抓

本人住台北市松山區撫遠街,所管轄派出所為台北

市三民派出所,(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還在九十

六年十月十二日將本人綁起來,並搶我財物,(詳情

可到 http://blog.sina.com.tw/cdscds12/ 觀看,而

台北市松山分局至今未依警察法規定預防危害,也

未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戒相關員警而涉案員警仍

在台北市三民派出所任職)本人在九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左右,也曾向台北市警察局報過案,請其派

人去逮捕現行犯,結果沒接獲逮捕現行犯之通知.

下面該等判決涉嫌公然侮辱本人(就算該判決沒寫

名字,但已經引射到本人,本人在審計單位快十年

了) 及誹謗本人及使被告脫免刑事追訴及逮捕,而

犯罪仍在繼續當中,本人透過110報案,及透過台北

市警察局網路報案,及向台北地檢署報案,且罪證明

確,未依法逮捕現行犯基隆法院審判長鄭景文及法

官曾雨明等人(可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網址(可為

證據)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查詢基隆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判決,審

判長鄭景文, 法 官王美婷及法官曾雨明涉嫌使被

告原基隆市審計室張勇進脫免刑事追訴及逮捕,該

判決引述原基隆審計室張錦堂錄音行為係公務員

依考績法執行公務之行為,並指本人違反刑法第一

三五條,指摘本人 犯罪,涉嫌公然侮辱及誹謗,及使

被告脫免刑事追訴及處罰,因為考績法並沒有規定

到錄音是那個公務員的職權,況且退萬步而言

一刑法規定犯罪要具備主觀意識,而本人主觀意識

並非在妨害其公務.

二刑法一三五條,規定,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

員施強暴脅迫才叫妨害公務.而判決所寫考績法並

沒規定到錄音.故原基隆市審計室主任張錦堂的錄

音行為並非依法.

三本人已向基隆地檢提出告訴,而基隆地檢李秋梅

又涉嫌使被告等人脫免刑事追訴及逮捕.

四該案件仍在網路上公開,而依警察法規定員警有

預防危害之義務,

況且該犯罪行為仍在繼續當中.

五.本人請員警預防危害及請求逮捕現行犯,而未有

人員處理.

以上案件,本人曾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

上易字第三二九號判決,審判長黃瑞華及法官 蔡明

宏及法官 陳憲裕仍維持基隆法院的判決,故該等法

官涉嫌犯罪,且仍在繼續當中,未依現行犯逮捕.

詳細情節也可到下列網站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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