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數:1474
發表時間:2007-11-29 01:32:00
發表時間:2007-11-29 01:32:00
由於最近的"太歲"事件,弄的版上不安寧,原有的氣氛也被破壞,還好今天看起來還好!
因此呢,從11/28下午5點開始,本K850i版已經設定為非匿名發文,也就是說,必須要用會員身份才可以發表或是回覆文章!希望可以藉此方便管理,對於沒有加入會員的朋友們,請馬上加入會員!若是已經加入會員的朋友們,請注意自己的發言!手機王的討論區規則都寫的很清楚:
發表文章前請注意
您有試著用左邊的「本版搜尋」找到您所需要的資訊了嗎?
您知道手機館裡面「找手機」功能可以幫您找到符合您需求的手機嗎?
PO廣告文需要您幾十秒的時間,但站方刪除百篇廣告文只需一秒,廣告文會造成產品的負面形象,請三思。
PO文時請注意不要使用注音文還有方言文字等。
張貼或回覆文章時,如需轉載如報紙、雜誌、其他網站之內容,請先徵求原著作之同意,並註明出處,以維護原著作之權益。
由於討論區是法定之公開場所,因此在討論區張貼具侮辱、或人身攻擊性言詞之內容將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請勿以身試法。
手機王新增了許多新會員功能,尚未登入者,請先登入,未加入會員者,請先加入會員。
有必要情況,會將違反規定之會員予以停權!請各位自重!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謝謝各位!若有任何想建議的地方,請大家在此篇回覆出來喔!
PS.此篇文章將於12/1刪除。
=====s020104 於 2007/11/28 下午 05:34:24 修改文章內容
因此呢,從11/28下午5點開始,本K850i版已經設定為非匿名發文,也就是說,必須要用會員身份才可以發表或是回覆文章!希望可以藉此方便管理,對於沒有加入會員的朋友們,請馬上加入會員!若是已經加入會員的朋友們,請注意自己的發言!手機王的討論區規則都寫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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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0104 於 2007/11/28 下午 05:34:24 修改文章內容
後衛 於 2015-05-25 08:34:2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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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1發表時間:2024-09-09 12:28:48
發文數:1474
發表時間:2007-11-30 01:48:00
發表時間:2007-11-30 01:48:00
謝謝虎大~~
我想這些基本的,不只是在這個版適用!應該是大家的一種共識才對!
=====s020104 於 2007/11/29 下午 05:48:45 修改文章內容
我想這些基本的,不只是在這個版適用!應該是大家的一種共識才對!
=====s020104 於 2007/11/29 下午 05:48:45 修改文章內容
後衛 於 2007-11-30 01:48: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76
發表時間:2007-11-30 06:30:00
發表時間:2007-11-30 06:30:00
贊成版主的做法, 但建議版主把公然侮辱那段拿掉吧.....
公然侮辱的前題是原告必須是用本名或是社會普遍知道暱名者的真實身份, 那在討論區罵人才會有公然侮辱的犯行, 不然在討論區罵人雖然不對也應該被譴責, 但是在網路上罵一個暱稱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的.
公然侮辱的前題是原告必須是用本名或是社會普遍知道暱名者的真實身份, 那在討論區罵人才會有公然侮辱的犯行, 不然在討論區罵人雖然不對也應該被譴責, 但是在網路上罵一個暱稱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的.
Canucks 於 2007-11-30 06:3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1474
發表時間:2007-11-30 10:00:00
發表時間:2007-11-30 10:00:00
據我所知,罪名應該是成立的喔!因為這幾天剛好有聽到類似的演講。這個部份可以再查查看...
況且這是手機王原本就有的討論區規則,每次回覆文章都會出現在回覆文章的頁面中,我只是想要提醒各位,有可能觸法。
況且這是手機王原本就有的討論區規則,每次回覆文章都會出現在回覆文章的頁面中,我只是想要提醒各位,有可能觸法。
後衛 於 2007-11-30 10:0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76
發表時間:2007-11-30 12:19:00
發表時間:2007-11-30 12:19:00
我個人並沒有惡意, 還希望版主別誤會喔
會提出來 就是因為 貴站不是小站 好心提醒別鬧笑話而已 站長可以隨便去問個律師應該就清楚了
打個比方 今天有人在討論區辱罵"太歲" 假設"太歲"的真實身份是江折民 那麼江折民必須能先證明社會大眾普遍知道他在手機王討論區的暱稱是"太歲" 那麼江折民才能提起公然侮辱的告訴 在法律上"太歲"不是自然人 任何人辱罵"太歲"當然就不構成公然侮辱的犯行 因此 討論區罵人確實算"公然"罵人 但"侮辱"的成立必須前題是行為人罵的"對像"是自然人 如果有人在討論區大罵陳水扁或"阿扁" 那當然就構成公然侮辱囉 因為社會大眾普遍知道阿扁就是陳水扁
小弟無意鼓勵大家謾罵 更不希望看到討論區亂成一團 但我覺得管理版面是各個版主的責任 實在沒必要拿一個莫需有的罪名來恐嚇玩家
小弟在版主看完這篇後會砍掉這幾篇發言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至於修不修改相關規則 是版主和站長的決定囉 我只是站在法律的觀點提出拙見
會提出來 就是因為 貴站不是小站 好心提醒別鬧笑話而已 站長可以隨便去問個律師應該就清楚了
打個比方 今天有人在討論區辱罵"太歲" 假設"太歲"的真實身份是江折民 那麼江折民必須能先證明社會大眾普遍知道他在手機王討論區的暱稱是"太歲" 那麼江折民才能提起公然侮辱的告訴 在法律上"太歲"不是自然人 任何人辱罵"太歲"當然就不構成公然侮辱的犯行 因此 討論區罵人確實算"公然"罵人 但"侮辱"的成立必須前題是行為人罵的"對像"是自然人 如果有人在討論區大罵陳水扁或"阿扁" 那當然就構成公然侮辱囉 因為社會大眾普遍知道阿扁就是陳水扁
小弟無意鼓勵大家謾罵 更不希望看到討論區亂成一團 但我覺得管理版面是各個版主的責任 實在沒必要拿一個莫需有的罪名來恐嚇玩家
小弟在版主看完這篇後會砍掉這幾篇發言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至於修不修改相關規則 是版主和站長的決定囉 我只是站在法律的觀點提出拙見
Canucks 於 2007-11-30 12:1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76
發表時間:2007-11-30 22:32:00
發表時間:2007-11-30 22:32:00
虎大 回文前應該看清楚再回喔 ︿_︿ 我是贊成登入後才能發言的做法
Canucks 於 2007-11-30 22:3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7327
發表時間:2007-12-02 17:35:00
發表時間:2007-12-02 17:35:00
支持!!!!
不然大家都吵不完~~
不然大家都吵不完~~
Johnson 於 2007-12-02 17:35:00 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