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不見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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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 sogi
發文數:19
發表時間:2007-06-12 23:54:00
各為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尋????
之前聽說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找手機上的流水號是真的嗎???????

Belleza 於 2015-05-25 08:30:48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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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1
發表時間:2024-09-20 00:30:05
Mem460224
發文數:817
發表時間:2007-06-13 03:42:00
引用Belleza所述:
各為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尋????
之前聽說可以向電信業者申請找手機上的流水號是真的嗎???????..........恕刪

http://www.sogi.com.tw/forum/article_list.asp?forum_no=2308&topic_ID=4600944
行動生活版面找到的資訊
希望對你有幫助

海大 於 2007-06-13 03:42: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423988
發文數:1000
發表時間:2007-06-13 04:04:00
放心
這類問題警察都不會很認真的
節哀

nightelves 於 2007-06-13 04:04: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474299
發文數:82
發表時間:2007-06-17 08:36:00
嗯......身為過來人的我....
經驗就是....
"再去比價....再去忍痛送走小朋友換回新的N73...順便詛咒小偷OOXX.!!!....."







PS:就是認命.....吧!!!

隔壁小胖 於 2007-06-17 08:36: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155262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6-17 18:40:00
東森新聞

網路追追追/手機掉了

報導日期:2007/04/16 10:08



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這是真的嗎?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看原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ccmxp 於 2007/6/17 上午 10:39:39 修改文章內容

trance 於 2007-06-17 18:40: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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